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音像制品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
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音像制品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
| 【发布部门】 国家税务总局 | 【发布文号】 财税营[1986]28号 |
|---|---|
| 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 | 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 |
| 【发布日期】 1986-03-29 | 【实施日期】 1986-04-01 |
| 【法律话题】 文体教育 ; 税务 | 【产业领域】 教体文 |
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音像制品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
(财税营[1986]28号 1986年3月29日)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税务局、三峡省筹备组(西藏不发),重庆、武汉、沈阳、大连、哈尔滨、西安、广州市税务局,加发南京市税务局,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:
据了解,目前各地对音像出版单位生产销售的音像制品在征税上执行不一,有的征产品税,有的征营业税,为了统一税收政策,经研究,明确如下:
音像出版单位购进已纳过产品税的空白磁带加工制成录音录像制品,对其销售取得的收入,应按出版业3%的税率征收营业税。
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。